Wednesday, August 23, 2006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交易國外股票應該注意:

財政部830112台財稅第821506281號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徵證券交易之所得稅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主旨: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許多上市公司轉投資國外公司都吃了政府的悶虧,如燦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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