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是誰沒繳稅?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2530359.shtml經濟日報社論
是誰沒繳稅?
當民、親兩黨大和解的同時,政府內財、經兩部卻為了稅的問題公開叫陣:一邊高舉租稅正義,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高科技產業是國家稅收短缺的元兇;另一邊則回應政府不能抹殺高科技創造的稅收效果、就業與經濟活動,強調不宜將高科技享受租稅優惠視為是一種「災難」。
對這樣攸關國家未來重要發展的議題,我們必須有適度的瞭解;但別說一般民眾,就連行政院謝院長都說,高科技產業應該多少繳一點稅,好像是說,高科技產業似乎都沒繳稅;這應該是科技業者最覺不平的地方。
首先我們來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此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改善產業(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環境。其租稅減免的主要措施如下:一、獎勵企業投資於自動化設備與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資源回收、節約能源等,租稅優惠為投資金額5%至25%,得抵減當年度或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二、鼓勵重要科技、重要投資事業之創立或擴充,租稅優惠為股東現金增資部分投資抵減法人最高20%、個人最高10%,或企業享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者擇一適用。另個人股東現金增資部分投資抵減率二年減少1%,目前抵減率為7%。
在這樣的優惠條例下,科技產業有無可能不必繳稅?當然不可能,除非它根本不賺錢,那又另當別論。民國87年兩稅合一以後,觀察稅收情形,應將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股東的綜合所得稅一併觀察才是。也就是說,公司賺了錢,繳了營利事業所得稅,剩餘的分配給股東便不必再重複課稅;但倘若公司階段沒繳稅,那麼公司盈餘分配給股東時,仍然得繳稅。也就是說,公司賺了錢,要嘛在公司階段時候繳稅,要嘛在股東階段繳稅,只繳一次的稅。因此,單算台積電繳了多少稅,來評估台積電對於稅收的貢獻並不公平,應將台積電股東因為分到台積電股利而繳之稅納入計算才對;因此我們希望將來財政部在公布企業稅負減免金額時,亦能一併公布其股東因為股利所繳稅負。
另外,也因為對於公司階段營所稅的減免,仍會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名義課回,經濟部才說,這只是延後課稅而非「減免」;但財政部認為,不能用如此單純的概念來論述稅改,因為企業盈餘不知何時才分配到股東,股東未立即產生所得,根本課不到稅。不過,別忘了我們仍有對保留盈餘附加10%稅捐,事實上,這就是最低稅負啊!也就是說,就算企業盈餘一直不分配給股東,政府也課得到至少10%的稅,怎能說高科技產業都沒繳稅?事實上,高科技產業對稅收的貢獻尚不止此,包括其員工薪資及分紅所繳的稅,及在股市電子股交易所課360億左右的證交稅等也都是。
理論上科技產業真正減免的,是股東現金增資抵減的部分,而這個部分事實上只占財政部所稱500億稅收損失的四分之一左右。記得前年底,林全部長在回答財政部考慮將加值營業稅從5%調高1?2%作為間接稅改革的財源時,說明國庫已連續三年短徵,並非代表財政部浮編預算,主要是因為景氣不如預期。事實上,這才是財政最大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的稅收來源太仰賴非固定收入來源,景氣好的時候多收,不好的時候少收,但財政支出卻年年持續增加,不會因為景氣好壞而波動;這樣的情形,明顯的是因為稅基不足,及社福支出不斷膨脹所致。謝院長說,台灣有四成的人沒繳稅,我們不知道是誰,但若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實施,就把財政短缺的元兇罪名框在科技產業的頭上,不僅問題失焦,也不公平。
就公平性而言,事實上科技產業最大的租稅公平性問題,是在於員工股票分紅課稅未能以市價計算,因為這部分股票分紅實際所得的確與課稅基準不相稱。至於企業階段(不及於股東)稅負的優惠,也就是稅收的遞延設計,反而是既能保有優惠之實,又不致影響長期稅收。事實上,之前林部長同意3G通訊服務業的五年免稅優惠,也是因為其只及於企業階段。
我們贊成任何產業或個人有賺錢便應繳稅,但若明明有繳,被說成或影射成沒繳,則太過。事實上,大家都同意賦稅改革對於國家發展的重要,我們也贊成最低稅負的作法,甚至擴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但這樣的理由不應以貶抑科技產業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為祭品;單挑「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反而模糊了賦稅改革的真正重點。
【2005/02/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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